中国法院网讯(胡明冬)
“又不是我请的工人,而且合同都写了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我无关,我为什么还要跟着一起赔钱?”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作为一项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因发包时未注意合理审慎义务,需对接受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某餐饮公司因饭店装修需要,与并不具有装修工程资质的聂先生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聂先生组织人力完成装修工作。
2018年7月某日,受雇于聂先生的土木工人陈师傅通过脚手架加架梯子的方式,高空进行该饭店装修的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
经鉴定,陈师傅右肘、双腕关节等处外伤,后遗右肘关节、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十级残疾。
此后,陈师傅因赔偿问题未能与聂先生及餐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于2020年8月将聂先生及餐饮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聂先生辩称,其与原告陈师傅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陈师傅在自行承包的工程中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即使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陈师傅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木工,也应当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原告本身存在过错。
此外,被告聂先生还对原告陈师傅的各项赔偿费用发表了辩论意见。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驳回原告陈师傅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请。被告餐饮公司与聂先生签署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安全由被告聂先生负责,与餐饮公司方无涉。
原告陈师傅与被告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不能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原、被告的陈述、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陈师傅在餐饮公司装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其工资结算、具体工作安排均由被告聂先生发放及负责。
被告聂先生并未提供任何其他书面证据材料证实双方为被告聂先生所辩称的分包关系。故原告陈师傅是受被告聂先生雇佣,双方为雇佣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被告聂先生应当对原告陈师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餐饮公司在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将装修工程实际发包给并无相关资质的被告聂先生,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餐饮公司与被告聂先生在装修合同中关于“兹合同之日起施工人员安全由乙方(聂先生)负责,与甲方(装修公司)无涉”的约定,是双方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本案原告陈师傅的赔偿请求。
因此,被告餐饮公司应当与被告聂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陈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空作业时,自身应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认在明知无人帮扶的情况下,仍然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聂先生、餐饮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陈师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
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餐饮公司是否要对原告陈师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餐饮公司与没有相应装修工程资质的聂先生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未尽合理的审慎义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餐饮公司需要对原告陈师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在寻找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时,一定要注意尽好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等合理审慎义务,否则需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该案承办法官于静解释并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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