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28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苏某因邻里矛盾在楼道内发生冲突。A市公安局B区分局接到110报警后,指令丝绸路派出所出警,丝绸路派出所派出两名警察到达现场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10年9月30日,派出所作出周公(丝)行决字[2010]第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打伤原告的行为,第三人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成立,因此决定对苏某不予处罚。李某不服该决定向A市B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法院就丝绸路派出所是否有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治安事件发生时,原告李某年近7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60岁以上的老人要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派出所仅可以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因此,涉案治安案件不属于丝绸路派出所的法定处理权限,应当由A市公安局B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就近处警”原则,被告A市公安局B区分局丝绸路派出所有权对涉案治安事件进行立案调查,被告经调查认定苏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成立,无需进行治安处罚,这是比警告、罚款更为轻微的治安案件,因此,由被告丝绸路派出所直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关于派出所处罚权限的立法本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丝绸路派出所负有对治安报警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原告李某认为,A市公安局B区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指令被告丝绸路派出所处警,系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丝绸路派出所是A市公安局B区分局的派出机关,依法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基于原告报警事件发生地位于丝绸路派出所管辖区域内,因此,A市公安局B区分局接警后指令丝绸路派出所处警调查,符合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的“就近处警”原则,被告有权对本案所涉报警事件进行调查、询问、调解等工作。
2、丝绸路派出所有权对本案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嫌疑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应当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笔者认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提高治安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级别,来严格控制公安机关随意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只能作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轻的警告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本案报警事件经调查被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相对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更为微小,因此被告丝绸路派出所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原告李某认为事发时其年龄接近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应当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因此主张被告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应由A市公安局B区分局作出决定。对此笔者认为,以上条款是在经调查认定存在“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下,相应的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但本案殴打事实并不存在,并不适用以上条款,且本案应当作出的是不予处罚决定而非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因此,被告丝绸路派出所有权对本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对不予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司法审查具有特殊性。本案被告丝绸路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苏某有殴打李某的行为,因此苏某殴打他人事实不成立。丝绸路派出所提供了对苏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没有调查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证能够认定苏某殴打他人事实不成立。原告李某不服该认定,但在治安事件调查中以及复议和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苏某殴打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线索促使公安机关对其控告事件予以查明。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去调查治安事件,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调查职责但仍不能确认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此外,从行政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有一定的期限,若在此期限内经依法调查并合理尽到了治安管理职责后,仍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结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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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情况的,你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通知有哪些规定1、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的要求如下:(1)、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2)、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法律依
为保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1、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警告的,可以当场进行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钱某是天津某钢材厂废钢采购主管,利用手中职权收受回扣,案涉金额二十余万元。案发后,钱某被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拘留并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由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意见:经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钱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一、
1、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放人,所谓立即就是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一)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嫌疑人哪些事情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嫌疑人的事项如下:(1)、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
您好,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主体可撤回重新作出,但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本身尚不构成对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无意义。
从司法实践上看,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嫌疑人一般无需接受法院的审判。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若决定不予起诉,应当公开宣布该决定,并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至嫌疑人及其单位处,并立即释放嫌疑人。当然,在这过程中,公安机关若对此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一、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1、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有多种:(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需要进行法制审查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法对该期限未作出可以延长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接下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1、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法对该期限未作出可以延长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您好!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您好,这种情况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我国行政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