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一、公司注销后凭证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二、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范围有哪些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范围如下:
1、记账、申报。(1)负责对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以及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的代理;(2)负责对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以及制作涉税文书的代理;(3)负责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的建立以及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4)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和收购工作以及企业间兼并进行协助,对其经营管理制度有比较完整的设计;(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6)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2、担任常年税务及会计顾问。(1)完成日常财税知识的咨询,可以通过上门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等方式进行;(2)对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和协助;(3)对企业进行财税知识培训进行协助和指导,并且能够免费参加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列会;(5)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业务。
3、税务筹划。(1)能够完成对不同目的税务的审阅,并能对现存税收结构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有待改进的环节提出对策;(2)对公司经营结构和财务运作特点进行全面了解并且完成经营过程中涉税项目的分析并充分挖掘节税的潜力;(3)通过对公司整体经营思路的整合,提出公司确定、改变经营战略与方针的相关内部税务政策调整与改进的建议;(4)帮助公司贯彻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三、出纳负责报销吗?出纳涉及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账房先生,是管钱的,遵循钱账分管原则,出纳主要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填制和审核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原始凭证,保管库存现金、空白支票有关印章及有价证券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如下人员继承:由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按照顺序继承。若不存在继承人的,则该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若死者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其所遗留的财产应当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
通常装饰装修纠纷的维权方式是与对方协商补偿、赔偿或违约金支付方案,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进行投诉,另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装饰装修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虽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是该房产证仍由抵押人进行保管。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证仍应由抵押人进行保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依照上述规定,即使您新购买的房屋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的话按章程,办公室、总经理都可以来负责
一、工伤认定书应该由谁保管签收1、工伤认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法律分析: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致残,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疑。公司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事故所受经济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在此种情况下,职工对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
公司注销后账本保管年限为:原始凭证,30年;记账凭证,30年;总账,30年;明细账,30年;日记账,30年;固定资产卡片,5年;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账本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由谁承担: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
私营企业注销后的账本,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也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离职后公司还在交社保,主要看公司要不要追偿,应该劳动者自己承担。一般辞职后,当月的社保公司会继续交,但后续的社保就不会再交。个人可以到社保局自己交确保不会断保。因此,这个主要看公司要不要追偿,公司要求离职者补偿或者自己交,也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
您好,股权钱可以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股权的话,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不应该由原股东承担,应该由企业破产财产偿还。但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
公司注销后债务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清偿部分不需要再承担,并且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等情况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如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中非常普遍,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无偿帮工后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申请赔偿?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无偿帮工后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申请赔偿? 阳某某是华辉公司(化名)的员工,在进行修剪树枝的绿化工作过程中,从树上坠落导致受伤。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