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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长未“达标”时需“乐捐” 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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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长未“达标”时需“乐捐” 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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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9月1日,深圳一公司员工在社交平台曝光了所在公司新发布的加班制度。公司要求所有运营和开发岗位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实报实销20元以内餐补,并提出如员工月加班时长未达到30小时,需从其相应月份岗位绩效中“乐捐”300元给公司。

此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起全网关注。

【分析】

“乐捐”一词来源于慈善领域,主要强调相应主体自愿捐款带来的直接心理奖励,而本案中的“乐捐”显然不会给劳动者正向的心理奖励,而是这家公司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这家公司设立“乐捐”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本案中,“乐捐”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让劳动者被迫接受的一种经济处罚,但用人单位本身并不拥有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因此“乐捐”制度无效,如公司根据此项制度减少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则构成克扣工资。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执行“乐捐”制度后,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被要求返还款项或承担经济补偿等诉讼风险,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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