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鲁 0112 民初 8635 号
原告:张三 。
本律师为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均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A有限公司
被告:B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张三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两被告向张三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2. 判令两被告向张三 赔偿房租损失 27000 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每月房租 3000 元);
3. 判令两被 告向张三 赔偿物业管理服务费损失 1848 元;
4. 判令A公司 对涉案房屋的质保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22 日起计算;
5. 本案诉讼 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5 日,张三 作为买 受人与A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不动产出卖给张三 ,建筑面积 130.53 平方米,总价款 1616283 元。
合 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第九条约定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照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 议》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如出卖人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但未超 过 6 个月交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 6 个月仍未 交房的,买受人有权书面催告出卖人交房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三条对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 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处理,即买受人若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中载明,由出卖人核实后进行维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在保修期 间发生保修质量问题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双方同意在出卖人 履行维修责任基础上,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按照约定一次性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张三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数如期缴纳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但A公司在约定交房之日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 付涉案商品房。
涉案商品房存在墙体短缺、全屋玻璃划痕、多处瓷砖空鼓、木地板全部浸泡变形等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达到 入住条件。在张三 与A公司就涉案房产维修整改方案交涉期间,B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向张三出具《业主维修问题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涉案房产在张三验房时出现的诸多问题、 涉案房产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维修时间的承诺以及深 圳文业公司承诺赔偿张三 装修款资金成本、逾期交房违约金等相 关经济损失。
另外,自2021 年 12 月 31 日约定的交房日期至今,近半年的时间,张三为涉案房屋维修整改问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只为了能够顺利的尽快交房入住。
A公司却以子虚乌有的理由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配合。为此,张三 一直租房居住,为此,每月需要额外支付 3000 元房租。
A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使张三 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张三 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深圳 文业公司屡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为维护张三 的合同权益,特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
1.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交付条件,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张三 要求其公司支付 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其公司与张三 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涉案房屋完成单体工程验收 备案即可交付房屋,A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单体验收备案,符合房屋交付的标准。同时,根据济南市发布的《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尚未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济南市房屋交付不再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交付条件。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地块已取得供电、供水、供热、排水等全部验 收,达到居住条件,符合交付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
2.关于物 业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 23 条,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并非是A公司。同时,从张三 提交的收据看,物业费也并非支付给A公司,张三 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物业费。
3.关于房租损失问题。张三 仅提交了与第三方的合同和收据,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张三 也没有提供实际支付租金的证据。另外,A公司已经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了张三 ,即使存在一些轻微质量问题,不足以导致无法居住使用,对于张三 的该项主张不应被支持。
4.对于保修期限问题。商品房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 13 条,对保修期做了补充约定。商品房及房 屋内装修、设施、设备保修期限不因维修而重新计算。保修期自 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所确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起 计算,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保修期仍以该日为起算日期。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对保修期做了明确约定。张三 对此也签字认可,因此,其无权要求重新确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综上,张三 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张三 的诉讼请求。B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 年 7 月 15 日,张三 (买受人)与A公司(出 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 202019663497],约定张三 购买A公司开发的金茂逸墅花园 6 号楼 2 单元 101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 130.53 平方米,总价款 1616283 元;
出卖人应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具备取得开 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出 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含客厅、餐厅铺瓷砖,房间铺木地板等);买受人购买的商品 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二、同日,张三 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明确知悉且自愿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交付条件及第十一条约定的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 交付手续”的内容变更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前完成单体工程验收备案即可交付该商品房(含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给买受人,出卖人提前交付 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如出卖人超过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期限但未超过 6 个月交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 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超过本合同上述规定期限 6 个月仍未交房的,买受人应书面催告出卖人交房,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若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中载明(但不影响买受人按照本合同 规定的期限完成对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并由出卖人核实后进 行维修,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
买受人不得以属于房屋保修 范围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管线安装、色差、局部墙面渗水、 墙皮脱落、因建材收缩变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细微裂缝、室 内地面局部空鼓、开裂、起沙等)为由拒绝接受房屋,若以此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的则视为房屋已按时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此追究 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商品房及房屋内装修、设施、设备保修期 间不因维修而重新计算;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半年为单位收取,买受人须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按照前述约定一 次性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2021 年 12 月 30 日,A公司向张三 邮寄雪山金茂 逸墅入住通知书。2022 年 1 月 2 日,张三 在对案涉房屋进行验收 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整屋玻璃都划痕严重”等多项问题,未 接收房屋。
四、发现上述质量问题后,A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案 涉房屋进行维修。
五、张三 为证实其存在房租损失,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张建国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案外人张建国出具的收条两份,其中,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租赁的房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恒大城一 期三号楼,建筑面积 101 平方米,房屋租赁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租金3000 元/月,总计 18000 元,房租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一月缴纳;
两份收条分别载明张建国收到 张三 房租 9000 元,总计18000 元。
另,根据双方于 2022 年 6 月 4 日签订的房屋交付验 收表,案涉房屋在初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已基本消除,张三 接受房屋后,可以要求出卖人对其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 赔偿。
张三 主张因无法使用案涉房屋而产生的房租损失、物业费,应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房屋接收时间及接收房屋后仍然存在更换木地板等事实予以综合考量后, 酌情支持张三 主张的六个月房租损失 18000 元及物业费损失 1848 元,对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因已在上述损失中予以综 合考虑,故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张三 要求B公司承担共同 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济 南隽茂公司及张三 ,张三 要求B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三 要求质保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22 日起算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 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 责任”、“商品房及房屋内装修、设施、设备保修期间不因维修 而重新计算”,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A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张三 邮寄雪山金茂逸墅入住通知书,且张三 已于 2022 年 6 月 4 日接受房屋,其在接受房屋后虽仍然存在房屋维修问题, 但以此要求质保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22 日重新起算,没有法律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济南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张三 房租损失 18000 元;
二、济南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三 物业费损失 1848 元;
三、驳回张三 的其他诉讼请求。
1、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2、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确定是否处于房屋质量保修期内,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
房屋质量问题不可以拒交物业费,也不能以此为由抵扣物业费。交房之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交房之后处在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需要确定履行的方式。这有同时履行,先
购买期房就有可能有延期交房的情况发生,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现象很常见。司法实践中的很多购房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可以申请违约金的,那么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2021年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1、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约定;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2、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约支付,除非开
开发商延期交房不赔偿违约金的购房者可以根据购房协议的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判决后开发商拒不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交房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如果因为开发商迟延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向开发商发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途径,业主可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
开发商交房违约,可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处理,建议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方式维权,最好可以结合其他被侵权业主共同维权。
开发商延期交房,时间已过2年,还能起诉,延期交房的起诉时效是3年,该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何谓“申请有错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法条文义,只要申请人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未达到申请保全金额,即可认定其“申请有错误”,不应再增加“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要求,增加上述主观方面的要求,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利于防范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和保护被申请人合法
需要开发商按照合同赔偿的,延迟交房合同有注明违约的,你看看
您好,建议起诉处理,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方(开发商或者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建议您在我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诉讼维权。如遇纠纷,需要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或委托处理纠纷、起诉应诉,可以拨打我头像下方的联系电话或者添加微信(手机号同为微信号),向我详细咨询,委托专业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协商设定,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
罗智律师教你,延期交房、业主如何退房?问:买房三年了,遇到开发商要延期交房,业主怎样才可以退房?假如退房的话已经交的首付和月供可以如数退回并退还违约金吗?开发商多久能给钱退回来?郑州罗律师回复:1、开发商延期交房与退房并没有必然、直接的法律关系,购房人想利用延期交付而直接退房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问题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延期交付到一定条件,赋予了购房人的退房权。常见条款为“开发商逾期交付超过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购买房屋一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80日,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律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第三人(某银行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理由通知书。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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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