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行政行为
2019年10月28日,市场监督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x西餐店“1.没收过期“x饮料浓浆”4袋(其中一袋已使用半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2日,x西餐店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二.原告观点
2018年5月23日,杨某在x县x镇x路口东经营x县x西餐店。2019年8月7日,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杰、王某萍前往x西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二楼职工宿舍发现存放三袋半过期食品原料“x饮料浓浆”,随后主观推断x西餐店销售的荔枝汁20杯,违法所得1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条对x西餐店进行处罚。
事实上x西餐店并未实际销售过期饮料,“x饮料浓浆”是在2019年6月1日过期,在2019年5月27日左右,杨某在x西餐厅x县堂街店调货四袋,调货后x发现该浓浆即将过期,该浓浆仅用半袋,是在2019年6月1日x西餐店店庆时,用于x舞蹈学校舞蹈人员饮用,当天x西餐店售卖荔枝汁15杯,x在当天将上述剩余浓浆存放在二楼职工宿舍准备集中销毁。
次日即2019年6月2日x在总公司进货,订货单显示x购进1袋荔枝浓浆,该浓浆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27日。x西餐店并未销售过期饮料,上述事实有x西餐店订货单、x舞蹈学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市场监督局因发现职工宿舍过期饮料便主观推断原告销售过期饮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x西餐店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违法。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西餐店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三.被告观点
这四袋“x饮料浓浆”是x西餐店为准备2019年6月1日的店庆于2019年5月27日或者28日在堂街分店调的货,并且在2019年6月1日到现在未在别的店调过货也未在总店购进“x饮料浓浆”,x西餐店仅有的“x饮料浓浆”便是这批次过期的x浓浆。
“x饮料浓浆”是用来调配“荔枝汁”的饮品,已使用的一半“x饮料浓浆”能够调配50杯,x西餐店提供的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销售单上显示共销售15杯,称其余的35杯是店庆时店员喝掉的,其余时间未销售荔枝汁。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x西餐店进行二次实地取证,在其门店电脑上(只保存近一个月销售记录)拉出来的销售清单上显示在2019年7月27日销售了一杯荔枝汁,证实当事人隐瞒事实,在“x饮料浓浆”过期后仍进行销售活动。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针对第二次取证,对x进行了第四次询问,当事人见无法再隐瞒伪造,便承认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食品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承认过期的“x饮料浓浆”并不是当天店庆销售15杯,其余的35杯都给店员喝了,真实的情况是当天店庆销售15杯,店员只喝了10杯,其余的20杯是后来销售出去的(2019年8月16日第四次询问为证),违法所得100元(销售20杯,一杯5元,2019年8月13日和16日询问记录为证)。
x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差,不积极配合调查,在2019年8月16日进行的第四次询问后,当事人x拒绝签字。
四.庭审意见
关于x西餐店诉称的本案涉及的食品原料是在施工宿舍内,不是在仓库内,是准备销毁处理的,根据市场监督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涉案的食品原料存放的房间还有其他货物,不排除x西餐店将该房间作为仓库使用的可能,且市场监督局在调查询问x西餐店经营者时,其承认涉案的食品原料所存放的房间平时作为仓库使用,故x西餐店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x西餐店称涉案的食品原料并未进行销售,而是提供给参加店庆活动的店员及演员饮用,其之后销售的饮料系总公司在店庆时捎带到店里的,但其提供的2019年6月份的堂食单品销售清单上显示其销售了15杯调制后的荔枝汁,2019年7月27日亦销售过调制后的荔枝汁。
市场监督局2019年8月16日两次询问x西餐店经营者过程中,其均承认自2019年6月至询问时未从总公司购货,本案涉及的食品原料系从其他门店调的货,亦承认其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x西餐店在听证及庭审过程中,却变称其在店庆后销售的荔枝饮料系使用总公司在店庆期间捎带的未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制,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故应认定x西餐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县x西餐店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指派二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认定:x副食摆放有待售超过保质期的x牌苹果醋(标称:生产日期:2017/0911F,保质期:18个月)1箱6瓶、x牌x红烧牛肉味面(标称:生产日期:20191120C,保质期:六个月)6包和x牌x火鸡干脆面3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12日,被告检查时发现原告食品区货架上有盒装“香薄趣芝麻香薄片”1盒,保质期为九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当时已超出保质期,遂于当日作出x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商品进行了扣押。2019年10月24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x县x名酒量贩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香薄趣芝麻香薄片”1盒;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
【摘要】卫健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某公司接受了刺血拔罐,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等疾病,该公司可能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要求卫健局予以查处。卫健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原告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卫健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关键词】
你好,这是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的,注意保全证据。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
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6日、2019年9月3日,被告在对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进行抽检后认定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不合格(系从第三人处购进)。决定给予罚款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六元。二、原告观点1、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农业部发布的NY/T762-200《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5.2样本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将样本冷冻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本变质、受损或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8日,原告从x市x区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处购进韭菜3公斤,进货单价为3元/公斤。次日,原告将上述韭菜以3.96元/公斤价格销售。被告当天委托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检测,原告以3.96元/公斤价格出售给检测机构3公斤用于抽检,销售所得共计11.88元。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
【摘要】原告在涉案房屋南侧露台其自行搭建的墙体上安装不锈钢结构框架。被告认为原告拟搭建阳光房,该行为属于违法搭建违章建筑,遂组织执法人员予以部分拆除。2019年4月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系事实清楚,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未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其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 违章建筑,私自搭
一、案情简介2018年2月18日,洛阳市民李女士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某品牌饮品走访亲友,随后发现属于过期食品,去找店家协商未果,随引发纠纷。二、律师点评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1、作为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将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摘要】被告称任某某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经核查,上述加建行为未在其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被告处接受调查处理。2020年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以在案涉建筑物大门处张贴的方式送达文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送达程序不合法,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
【摘要】被告作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规定,至2018年12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办理结果告知,已经超出了60个工作日的规定。虽然协查不计入办理期限,但是根据本院查明及认定的情况,被告有滥用协查之嫌。2019年4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原告王某某2018年7月30日的投诉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滥用协查
【摘要】为了安置45省道拆迁户,需征用集体土地,被告和第三人在与原告协商多次无法就协商一致,原告一直不愿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组织人员与第三人一起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清表行为。后,又将原告所有的二处大棚进行了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也没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对原告土地清表的行为,构成违法。【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
一、原告陈述原告李某闲系x市x新区x路办事处x村村第一组村民,其户口一直在原籍未迁出。2011年11月28日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曹某民于2011年12月17日将户口迁入李某闲户,二原告均系该村村民,应当依法享有一切村民待遇。为确认原告李某闲所在的x路办事处x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原告李某闲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村2010年至2020年全部征地批文。x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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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的钱的追回方式有当事人可以通过与诈骗人协商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来要回钱,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诈骗人返还钱财。当事人可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给警方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