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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餐厅饮料超过保质期属于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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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餐厅饮料超过保质期属于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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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诉行政行为

2019年10月28日,市场监督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x西餐店“1.没收过期“x饮料浓浆”4袋(其中一袋已使用半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2日,x西餐店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二.原告观点

2018年5月23日,杨某在x县x镇x路口东经营x县x西餐店。2019年8月7日,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杰、王某萍前往x西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二楼职工宿舍发现存放三袋半过期食品原料“x饮料浓浆”,随后主观推断x西餐店销售的荔枝汁20杯,违法所得1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条对x西餐店进行处罚。

事实上x西餐店并未实际销售过期饮料,“x饮料浓浆”是在2019年6月1日过期,在2019年5月27日左右,杨某在x西餐厅x县堂街店调货四袋,调货后x发现该浓浆即将过期,该浓浆仅用半袋,是在2019年6月1日x西餐店店庆时,用于x舞蹈学校舞蹈人员饮用,当天x西餐店售卖荔枝汁15杯,x在当天将上述剩余浓浆存放在二楼职工宿舍准备集中销毁。

次日即2019年6月2日x在总公司进货,订货单显示x购进1袋荔枝浓浆,该浓浆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27日。x西餐店并未销售过期饮料,上述事实有x西餐店订货单、x舞蹈学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市场监督局因发现职工宿舍过期饮料便主观推断原告销售过期饮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x西餐店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违法。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西餐店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三.被告观点

这四袋“x饮料浓浆”是x西餐店为准备2019年6月1日的店庆于2019年5月27日或者28日在堂街分店调的货,并且在2019年6月1日到现在未在别的店调过货也未在总店购进“x饮料浓浆”,x西餐店仅有的“x饮料浓浆”便是这批次过期的x浓浆。

“x饮料浓浆”是用来调配“荔枝汁”的饮品,已使用的一半“x饮料浓浆”能够调配50杯,x西餐店提供的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销售单上显示共销售15杯,称其余的35杯是店庆时店员喝掉的,其余时间未销售荔枝汁。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x西餐店进行二次实地取证,在其门店电脑上(只保存近一个月销售记录)拉出来的销售清单上显示在2019年7月27日销售了一杯荔枝汁,证实当事人隐瞒事实,在“x饮料浓浆”过期后仍进行销售活动。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针对第二次取证,对x进行了第四次询问,当事人见无法再隐瞒伪造,便承认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食品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承认过期的“x饮料浓浆”并不是当天店庆销售15杯,其余的35杯都给店员喝了,真实的情况是当天店庆销售15杯,店员只喝了10杯,其余的20杯是后来销售出去的(2019年8月16日第四次询问为证),违法所得100元(销售20杯,一杯5元,2019年8月13日和16日询问记录为证)。

x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差,不积极配合调查,在2019年8月16日进行的第四次询问后,当事人x拒绝签字。

四.庭审意见

关于x西餐店诉称的本案涉及的食品原料是在施工宿舍内,不是在仓库内,是准备销毁处理的,根据市场监督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涉案的食品原料存放的房间还有其他货物,不排除x西餐店将该房间作为仓库使用的可能,且市场监督局在调查询问x西餐店经营者时,其承认涉案的食品原料所存放的房间平时作为仓库使用,故x西餐店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x西餐店称涉案的食品原料并未进行销售,而是提供给参加店庆活动的店员及演员饮用,其之后销售的饮料系总公司在店庆时捎带到店里的,但其提供的2019年6月份的堂食单品销售清单上显示其销售了15杯调制后的荔枝汁,2019年7月27日亦销售过调制后的荔枝汁。

市场监督局2019年8月16日两次询问x西餐店经营者过程中,其均承认自2019年6月至询问时未从总公司购货,本案涉及的食品原料系从其他门店调的货,亦承认其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x西餐店在听证及庭审过程中,却变称其在店庆后销售的荔枝饮料系使用总公司在店庆期间捎带的未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制,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故应认定x西餐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县x西餐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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