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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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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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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羁押期限刑诉法拘传、传唤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第117条第二款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第77条第一款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拘留公安

机关(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第89条检察院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第165条批捕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第89条第三款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第37条第二款侦查羁押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第154条+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第156条+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第157条+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5条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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