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法院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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