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限是指实际审理期限,因法定事由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只要扣除后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民事诉讼重大程序问题,超审限审判意味着程序违法,故准确理解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长适用 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它的审限可以延长。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绝对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目的考虑。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说明案情复杂,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下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临近届满,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事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因为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时,若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出于诉讼经济角度及便利于当事人原则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突破了简易程序审限绝对不可延长的限制,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此规定等于是给当事人一个继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可以起到避免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适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仅限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如前文所说的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如果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原因是因为案情复杂、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等,则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便当事人愿意选择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也因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得到准许。此外,延长审限需经院长批准,并且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简易程序中出现法定事由的审限处理 在简易程序中出现法定事由,应当如何掌握审限?笔者赞同本文开头所列举的第一种观点,即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一旦届满三个月,就必须转入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审限为严格期限 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审限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因此,除非有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可延长的情形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鉴定、审计、管辖异议的处理等法定事由都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实体和程序的重大问题,如前文所述,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适用条件,不能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2.“简单案件”的实质要求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此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内在本质要求,并且是法定要求。假若一个案件若需要寻求鉴定、审计等第三方力量以查明事实,说明其已不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简单案件”,从而根本上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的规定,编入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具体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没有审限可以延长的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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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法庭审理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一般都会下达通知书给当事人,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告知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告知吗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1、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如果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一、概念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二、特征(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一种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如下:(一)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三)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四)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司法作者|郭锋陈龙业贾玉慧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郭锋 陈龙业 贾玉慧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二、《修改决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
关于民事诉讼公告扣除审限的规定:只要发生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法院都可以扣除,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虽然说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如鉴定、公告等。
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3.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
一、送达时间 1、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多种程序审理,审理的期限各有不同。其中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对于民事案件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1、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法院是否会当庭宣判,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去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对法律采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诉讼,往往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你知道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一、民事诉讼上诉程序是怎样的1、在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2、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相关材料;3、同时要交纳上诉费,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哪些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二)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
【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