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概念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征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三、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就是为了方便大众,尽量节约大家的时间,而且,这也避免了司法系统过于臃肿,办事效率太低的弊端,还极大地节约了司法系统资源,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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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3.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法院是否会当庭宣判,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去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法庭审理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一般都会下达通知书给当事人,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告知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告知吗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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