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那么,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一、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二、申请的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四、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五、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六、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但对于变更的事项,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在其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如果存在继承人或者继承
你好,关于诉讼过程中被告单位申请破产的情况,要通知破产管理人应诉。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有继承人的,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续审理该案件。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劳动纠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方法:1、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3、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7日,张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贾某现金1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两分,借款日期为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借款。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因张某不履行生效判决,贾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
关于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一、民法典中如何申请保全债务人的工资 民法典对如何申请保全债务人的工资没有规定,而《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 人工资的,可以写申请 书,准备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关键词】注销 诉讼中止 清算 恢复审理【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作为公司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注销的情况,本文旨在就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一、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
【关键词】注销 诉讼中止 清算 恢复审理【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作为公司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注销的情况,本文旨在就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一、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此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张某。张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向法院提供李某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该两份证明一是证明李某确已死亡,二是证明李某的继承人。法院收悉上述材料后,会按照《民诉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既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依法合理地进行公司清算,全面彻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才是最佳的公司退出市场方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诉讼过程中调解有什么技巧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 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
二审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怎么办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