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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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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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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销 诉讼中止 清算 恢复审理

【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作为公司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注销的情况,本文旨在就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4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诉讼中止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

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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