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校园内摆摊设点管理规定为创建和谐、平安校园,规范校园内商业运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摆摊设点管理
1. 校园摆摊设点由学院后勤(基建)处统筹协调规划位置,保卫处监督管理。
2. 学院只提供规划范围内的场地给租赁方,不负责提供设施设备。
3. 租赁方必须在学院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位置摆放设施设备和从事宣传、展示等活动。
4. 租赁方负责租赁场地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资妥善保管,学院不负责物资安全。
二、 校园摆摊设点的原则
1. 认真审核原则:对展销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对,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原则不予学院已有商业冲突。
2.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协议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含学生宿舍大厅、走廊以及寝室内)私自摆摊设点从事宣传、展示、促销、售卖等各类商业活动。
一经发现由校园安保人员予以没收。
3. 凡与学院签订有合作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学院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位置从事宣传、展示、促销、售卖等各类商业活动。
不听从安排者,取消合作协议。
4. 严禁各处室、系部以及师生以赞助单位名义变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三、 申请程序
1. 需租赁校园内场地摆摊设点的必须提前到后勤(基建)处填写场地租赁审批表,进行租赁用途审核。
2. 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缴纳场地租赁费。
3. 由后勤(基建)处根据校园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摆设地点,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4. 保卫处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四、 校园摆摊设点费用外来单位租赁场地费用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涉及费用减免的须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外来单位租赁校园场地收费参照标准序号 单位 费用 备注1 1个摊位(5
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范围,由院保卫部门管理。 第二条 校园教学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相关部门开展教学等活动,需摆放展板等设施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条 校园生活区域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
为规范培训楼内部管理,加强餐厅成本核算和厉行节约,根据省公安厅批转的《警务训练大楼管理运行方案》内容和学院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楼餐厅包括民警警务训练大楼餐厅、北区培训楼和南区培训楼餐厅及临时安排参训学员入住公寓楼就餐于北区食堂。 二、 餐厅以自助餐为主提供餐饮服务。 三、 参训学员一律凭培训学员证就餐。 四、 学院相关部门干部职工因工作确需在培训餐厅就餐的,一律实行实名签字登记制度。 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
厂内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厂内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所有运输车辆刹车、灯光、鸣笛、警示系统,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每检查发现上述项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伍拾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贰拾元,单位负责人贰拾元。 二、 车辆进出库房、路口、垛口及转弯处,必须减速、鸣笛、打转向灯,每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车
学院军训教官管理规定 一、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依据条令从严管理。 二、 尊重学院领导和教职员工,谦虚谨慎,团结互助,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有损于团结的事。 三、 军容严整,着装统一,自觉维护军人良好形象。 四、 加强请示报告,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五、 严格正规化管理,遇见院领导主动问好或敬礼。在院区做到两人成列、三人成行、四人以上有带队。 六、 严格施训,科学文明,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惩罚学员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是因私事请假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事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法定假期是有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1.在职职工因私事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2.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小区内未经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摆摊设点违规。小区公共区域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禁止摆摊卖货的,物业服务企业经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摆摊。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置换的规定。广州市目前尚无关于土地置换的专门细则。土地置换有利于实现城市更新范围内不同用途、不同权属用地的空间布局优化。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失效日期:2000100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
脱密期管理规定脱密期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3、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脱密期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
一、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责任的规定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
没入住物业费的缴纳标准是按照标准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
是不需要年审的(从事大型营运危险物品的从业资格证需要一年一审),但是每年需要进行考核。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前30天去原发证机关换证即可。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分为诚信考核与计分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
你好,可以跟单位协商的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应该由社保经办机构赔偿给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为其参保的,由企业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安部[89]公消字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1-14 施行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军事训练,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行非常任务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市、县(旗)公安消防中队,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处消防科(股),市、地区(州、盟)公安消防支(大)队,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