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厂内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所有运输车辆刹车、灯光、鸣笛、警示系统,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每检查发现上述项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伍拾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贰拾元,单位负责人贰拾元。
二、 车辆进出库房、路口、垛口及转弯处,必须减速、鸣笛、打转向灯,每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叁佰元 ,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三、 原料、成品车辆每车限载
2.5 吨,如检查发现超载运行,每次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贰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四、 厂内车辆在厂区行驶限速每小时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每检查发现一次超速行驶对车辆承包人罚款叁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五、 原料、成品倒运车辆除驾驶员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等)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每检查发现违反上述情况,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壹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厂区内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2.5 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 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 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 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 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 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 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 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 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 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 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 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 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 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 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机运公司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所属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创设安全、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确保各项各项活动的高效、协调运转,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车辆出入管理 1、 本公司生产用车辆一律凭粘贴或悬挂机运公司标识牌进出厂区。车辆标识牌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有损坏及时更换。私家车出入厂区时须将“通行证”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2、 车辆进入厂区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使用小区内停车位车辆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
为了保障住户财产的安全和小区治安秩序的稳定,与业主共同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特制定此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非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其它地方随意停放;2. 业主非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车库一层出口处位置,并由车主做好防盗措施;3.非业主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车库出入中外泊车处,由车主自行锁好车锁,物品车辆自行保管;4. 为了不影响小区环境,破旧自行车一律不得停放在小区内;5.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1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__ __ 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学校非机动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非机动车辆。 二、 非机动车辆管理 (一) 车辆进出 1、 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电瓶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闸、铃、齐全,车况良好。如发现是无证、无牌或通
特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种车辆,特制定以下规定以规范车辆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车辆安全,并能安全、高效为工程项目服务。 1、 针对本公司目前情况,特种车辆为吊车,叉车、装载机。 2、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驾驶及违章驾驶。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本集团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4、 特种车辆只能作为工作用途严禁无
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__ __ 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
物业区域车辆管理规定车辆保管规定。依照国际惯例,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主签定车辆停放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对物业区域的车辆要统一管理,对外来车辆也应有相应规定。下面是两个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规定 (一) 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1、 进入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 2、 车辆必须按管理公司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进
1一、车辆的管理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加油站挂牌价。 七、 为确保车辆安全,公共汽车晚上一律不准加油,尽量做到油箱极少储油。 八、 公共汽车核定每月单车用油数量,无特殊情况未加完核定油量的,将按2元/公升进行处罚。 九、 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以公司通知为准。第五章 营运车辆交通肇事处理规定 一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
工厂车辆管理规定 (五) (1) 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按照重要性顺序申请调派。 (2) 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⑶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我须严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管理部负责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3.2 安全部对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监督。 4.工作要求 4.1 车辆管理 4.1.1 机动车辆(包括翻斗车、电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 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 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执行日期:2003-10-24 颁布日期:2003-10-24 文号:闽人发[2003]131号
1、 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 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 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 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