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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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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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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权责,规范驾驶行为,确保公司公务车辆使用安全、低耗,管理科学、高效,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包括新能源汽车、商务车辆、配用专车。

第三条公共事(A3)为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配备给特定人员或部门的车辆,由配备人或A32驾驶员驾驶,配备人为第一责任人;商务车辆由A32驾驶员驾驶。

第二条公务车辆使用奉行节约、低碳,配给车辆专车专用,严禁作私人用途。

第三条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对应车辆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并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条内牌车辆仅限于公司内部行驶,确因维修或保养等特殊情况需出厂,应提报A32处置。

第五条公务车辆出现人为损坏、配件丢失等情况,由配备人照价赔偿。

第六条配备人应保持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私自更改车辆外观或配置。

第三章车辆燃料管理

第一条燃油公务车辆燃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二条新能源汽车由公司统一配备充电设备,可在指定停车位充电。

第四章车辆存放管理

第一条私家车辆统一停放于第一停车场,不得驶入行政区、生活区及生产区。

第二条客户之车辆统一停放于新办公区东侧客户停车场或第一停车场。

第三条公司车辆日常存放地点为公司指定停车场地。燃油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停车位。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应按A3规定上交公务车辆,集中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确因工作需求外出,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后,经A32备案方可使用,期间自行对车辆安全负责。

第五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一条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必须通过A32备案审核。

第二条配备人日常使用时应时刻关注车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A32。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保养周期为20000公里。临近保养周期300—500公里时应提前通知A32做好备案,并备好保养审批单及车牌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保养由配备人在A32办理好备案审核后,根据A32统一安排自行前往4S店进行保养。外出保养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内容,保养结束后及时到A32备案。

第五条公务车辆正常保养费用由公司承担,消耗类或损害类保养费用由配备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引起的车辆损坏,由A32负责修理,所产生费用由配备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车辆保险及年审管理

第一条公司公务车辆的年审、保险由A32统一安排或办理。

第二条因配备人原因造成公务车辆年审逾期,配备人负全责。

第七章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一条因配备人使用公务车辆时的违法、违章行为造成车辆被罚款,由配备人个人负责处理承担。

第二条A32定期通过交管部门查询公司公务车辆违章情况,发现违章记录时及时通知车辆配备人并责成其及时处理。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理赔时,配备人应及时通知A32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鉴定并出具相关报告。现场处理结束,车辆配备人应在A32安排下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修复车辆,确保车辆高效服役,修理费由车辆配备人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第五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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