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储量分类标准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技术标准,贯穿找矿、采矿全过程,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对储量分类和勘查阶段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按照“管住、管准、管好”的管理目标,按照大道至简、简洁明了、抓住要害、与矿政管理改革同步考虑的总要求,提出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勘查阶段划分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满足国家资源管理需要,兼顾资本市场和企业生产的需要。
2.简明实用,便于操作,易于国际对比。
3.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
4.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易于新老衔接。
二、分类改革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两个类型。
(一)地质储量。地质储量是指通过勘查工作获得,并经概略研究可预期技术经济可采的矿产资源。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地质储量分为探明地质储量和控制地质储量两个级别。
探明地质储量是指达到勘探程度,详细查明矿体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估算的地质储量可信度高。控制地质储量是指达到详查程度,基本查明矿体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估算的地质储量可信度较高。
(二)可采储量。可采储量是指经可行性研究,可经济采出的地质储量。
三、勘查阶段划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预查并入前期的基础调查中,将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普查阶段主要解决“有没有”,详查阶段主要解决“有多少”,勘探阶段通过加强可行性研究,主要解决“可采多少”。
(一)普查阶段。通过少量的勘查工程,基本查明成矿地质条件,发现并圈出矿体(化),对是否具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作出评价,提出进一步可供勘查的范围。
(二)详查阶段。通过系统的勘查工程和研究,基本控制矿体特征、空间分布,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进行概略研究,估算控制地质储量,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为进一步的勘查工作提供地质依据。
(三)勘探阶段。通过加密工程,详细控制矿体特征、空间分布,详细查明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估算探明地质储量和控制地质储量。
经可行性研究,估算可采储量。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臵、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2-06 颁布日期:2007-02-06 文号:国土资发[2007]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吉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受理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无重叠;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和探矿权设置方案;3、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与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二、吉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1楼2号窗口申请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政务大厅出具的受理通知
2017年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如果建设方和矿业权人双方就补偿或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引起诉讼或仲裁,一般均会涉及到被压覆矿业权的评估问题,其中会涉及到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那么,两者有什么异同,可以简单的用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代替原有矿业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法律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违法开采类(一)无证采矿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实行统一管理,即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务院委托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未征得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8-12 颁布日期:1998-08-12 文号:国土资函19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违法所得的含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者出售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收益,以及违法转让矿业权或者矿产资源获取的收益,包括钱款和物品。原地质矿产部1993年7月发布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 矿产资源违法中的违法所得 矿产资源违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区、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 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
就报到公安局,若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的地区的公安局有管辖权。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管是故意犯罪,为了获取矿产非法牟利。 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无证采矿的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法律分析: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1)禁采区(含禁采地段)禁采(保护)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城镇规划区以及水源地、公墓园区及其周边地区。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线、通讯光缆、高压线路、河流(河砂开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管是故意犯罪,为了获取矿产非法牟利。 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无证采矿的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一、概述 (一)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如为改扩建矿山,应说明矿山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对改、扩建矿山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8年2月12日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还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