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但是是需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的。我国的法院的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文字上看该条并未包含鉴定意见,本条中的等证据材料中的“等”原则上作等内解释,即通常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包含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能可以比较完整地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党委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前提是在参与民事活动中发生了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党委是原告的,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监控录像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汪腾锋律师指出,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当然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监控录像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
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对此,可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认定该复议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综合认定。《证据规定》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个。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通过手机拍照或录音、录像所得到的视听资料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的证据。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能够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庭的认可呢?“偷拍”、“偷录”所取得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偷录”、“偷拍”的录音、录像的合法性首先,我们这里要明确:“偷录”、“偷拍”的仅仅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录音、录像
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案例分析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基本案情张甲、毛某某、张乙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攀爬“**山”岩柱体(又称**峰)。某日凌晨4时左右,张甲、毛某某、张乙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三人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以便三人攀爬。事后,经现场勘查,三人在**峰上打入岩钉26个。公
一、派出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根据民
录音有剪辑的 话,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完整未剪辑过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其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
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原告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原告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实际上在司法实践
一、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不过录像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相较于物证与书证,更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在认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
基本案情: 小佳起诉小毅偿还借款5万元。小佳主张,小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小佳借款5万元,小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小毅的时候,小毅给小佳出具了借条,但小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小佳为此提供了与小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小毅向小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小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小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小毅抗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