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社会保险只发给社保补贴是否合法?不合法。
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该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了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写入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强调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保代理合法吗
(1)关于用人单位代理办理社会保险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社保属违法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
不缴纳社会保险只发给社保补贴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能够依法缴纳,如不依法缴纳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怎么维权,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工资里面包含社保补贴,是合法的。工资包括社保补贴的形式可能是,这个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而是给以部分资金作为补贴发到员工手上,但是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合法的。
1、公司没有买社保而是给社保补贴是不合法的。2、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会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公司没有买社保而是给社保补贴是不合法的。2、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会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好,若公司用您的工资支付社保所需的全部费用,则是属于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未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你可以收集工作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进行仲裁。建议您将具体问题来电免费咨询我,以便给出及时准确的法律指导意见。
不合法,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身不能享受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支付相关费用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
法律分析:可以。退休享受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没有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按时缴纳物业费被征收滞纳金合法吗?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但可以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企业、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
无论上了多少天用人单位都要交社保费,按月计算。部分单位会全部承担;有些单位回扣代个人缴费的部分再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无论上班时间长短。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李某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与一家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因个人原因,李某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己不要求缴纳保险。直至2011年,企业才开始为李某正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因领导经常批评其工作效率不高,本人工资待遇一直没有提升,李某主动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按时为自己缴纳保险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
您好,不合法,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1、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2、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3、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交社保约定合法吗不合法,约定无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随双方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否则违法。不买社保的约定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这是现在不少隐性就业人员不懂法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一是增强法律意识。首先是企业法人单位必须依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法律赋
公司只交三险合法吗公司只交三险不合法。公司应当全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保险,只交三险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公司只交三险合法吗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
一、公司不让加班,变相让辞工合法吗 公司不让加班,变相让辞工不合法,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 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提醒您,一般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
法律分析:网上实名都是有风险的,兼职平台大平台还靠谱点但是也不能把所以身份信息上传很容易泄露 法律依据:《微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微信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非深圳户口自由工作者缴纳社保。 根据深圳社保的相关规定,非深圳户口的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社保,不过非深圳户口办理社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如果你在深圳当地有公司的,以公司身份办理社保,通过自己的公司缴纳社保 2、个人委托当地社保代办机构办理深圳社保,也就是中介,但会有手续费(个人与单位的费用都由你来承担)。 3、如果你是在深圳做生意的,有认识的朋友开公司的,就可以通过他们公司购买,你付钱给他们
公司经济裁人员工没签字就不让上班了,一般不合法。公司在裁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而且即使裁员,也需要依法为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所以该行为一般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