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组织卖淫活动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并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
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
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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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邹某与赵某、赵某某、邓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KTV,由被告人邹某斌任董事长,被告人燕某担任总经理并同时在邹某名下占有股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KTV在经营期间,雇佣年轻女性为有偿陪侍人员,为客人提供陪酒陪唱等陪侍服务。KTV经营期间,被告人邹某、燕某、黄某等人,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现已被刑事拘留。【张涛律师评析】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一、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
《刑法》没有卖淫罪这个罪名,只是卖淫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如果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话,则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法律分析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为:1、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2、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3、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传统意义上“卖淫”的含义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交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行为,以及性服务的内容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还有“手淫”、“口交”、“肛交”的形式,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而从各省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法律适用中并不统一。因此,由
涉黄案件,侦查机关通常把老板、股东定性为主犯。笔者认为,不能不看情节的情况下,一律认定为主犯,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为股东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从轻、减轻处罚。笔者检索了大量裁判文书上,发现以下两例司法案例认定股东为从犯:一、小股东,无决策权。案号:(2020)湘01刑终286号裁判要旨:李X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小股东以及受聘担任店面经理,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无决策权,且未实际获得分红,在组织卖淫
犯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为: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等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7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树乐,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神逸足浴店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暂住本市徐汇区,2020年4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晖,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重荣,男,1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引诱卖淫罪? 组织卖淫里面也可能会有容留、介绍、引诱卖淫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引诱卖淫罪如何区分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引诱卖淫罪最主要的区别是看是否对卖淫人员有组织管理行为。也就是说,看组织者是否通过制定人财物管理制度对卖淫人员进行支配、监督,使卖淫人员服从管理和安排。如果没有组织管理行为,仅仅只有容留、介绍、引诱行为,那就不符合
组织卖淫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定其他情形。组织卖淫罪,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其他量刑。
组织妇女卖淫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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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分别以多条对组织卖淫及情节严重做了解释(其他文中简称两高关于卖淫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认定有多处具体详细的规定
沈阳律师关于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三人以上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案情】2017年1月,王某组织介绍黄某卖淫1次。2017年8月至10月,王某组织介绍刘某、花某卖淫5次,并在这期间,王某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租房安排居住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
1、批捕一般在刑事拘留期间执行,也就是不超过三十七天。 2、逮捕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过比不批捕难度要大一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