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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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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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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2028号

原告:巩XX,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山东XX律师。

被告:徐X,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泰市,现住新泰市。

原告巩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X偿还原告巩XX755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5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徐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20年1月底徐X陆续从巩XX处借款共计75550.00元。巩XX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

徐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巩XX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微信向徐X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26日两次转账分别为9300元、700元,2020年1月23日转账5000元,共计25000元。

2020年7月3日,徐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巩XX7555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徐X2020年7月3日。

巩XX陈述欠款过程为,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我将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间被告刷取现金50000元,被告称当月还上,实际未还,银行自我银行卡上扣还550元,在此之前我通过微信分四次向被告转账25000元,上述合计75550元,被告为我出具上述欠条。

欠条出具后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徐X欠巩XX借款75550元,有巩XX提交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75550元,徐X应当偿还。

庭审中,巩XX请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起诉之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XX借款75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555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参照当日对应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64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焉兆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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