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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单位未办理离职员工档案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描述

法院:单位未办理离职员工档案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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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辽02民终2473号

1993年1月,付某至某公司处工作;2014年1月,某付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付某档案现在被告处。

2017年6月28日,付某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因离职手续和档案问题未能办理。付某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将付某的人事档案交给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并出具相应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支付原告退休金待遇损失。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9)第1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付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被告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领取退休待遇,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可见,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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