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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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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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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 5 条第 3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 14 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3 项规定,按照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第4 条第7项规定,按照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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