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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没有协议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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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没有协议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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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人”这一表述。

其主要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原因未记载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纠纷股权分割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应可以认定配偶一方“隐名持股”的股东身份: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隐名投资关系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有出资协议或“代持”协议。二是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全部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收取股东分红等。

三是公司及其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知晓。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出资情况。四是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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