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投资款能否退还
1、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隐名股东的投资款不能退还。
2、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权转让股权,然后向名义股东主张转让款,从而实现收回投资。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显名出资人可以主张收益分红吗
在实践中,显名出资能不能主张公司的收益分红,要从两方面入手处理:
1、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股权是公司股东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在公司收益分红时,股东当然可以要求分红。
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并无不妥。
2、在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该怎样处理公司收益分红,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处理。通常情况下,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都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类似的协议合同,因此,关于股权收益、分红、责任等相关问题,往往都会在协议书中有约定。
这种情况下,双方处理股权收益分红时,按照约定处理就可以了。
(2)当双方无约定或出现争议的,隐名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收益分红应以隐名出资人为准。
换句话讲,就是显名出资人不能因为其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就以此为由占有公司的收益分红,而不是转交给隐名出资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隐名股权不得要求退还出资,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权转让股权,然后向名义股东主张转让款,从而实现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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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隐名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1、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
“隐名股东”一般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显名的,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变更股东和股东名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
张静律师解答:如已经行使了股东资格就不可以。判决书节选: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谭某作为广州赛某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虽张某、钱某、蔡某及谭某在广州赛某公司成立时,未将钱某、蔡某及谭某登记为广州赛某公司的股东,但:1、从谭某支付出资款的时间及合作协议约定可见,广州赛某公司设立之前,各方已经明确约定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谭某已经实际出资用于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谭某对此无
不方便直接做股东?怎么写代持协议条款最放心?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做哪些事?
一、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
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
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
有效的股东协议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一、隐名股东可以要回出资吗1、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2
隐名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注: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实际出资人若要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化
隐名股东如何退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一)《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
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律师解答隐名股东不直接具有表决权,但可以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的股东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与稳定性,如果在召开股东会议时,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未被公示,会导致股东会召开的人员存在不确定性、甚至股东会难以召开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材料载明了其股东身份,表明公司已经对其公示并予以认可,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影响显名股东的权利行使 (一)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隐名投资协议有效,指的是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合同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实际出资额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公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如何解释,隐名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存有两个不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名义股东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中,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