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若未告知当事人,则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未告知当事人的鉴定意见侵犯了被告人的法定诉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直接造成了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障碍,极大的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3、《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九项“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
一、哪种情形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
一、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
北京7月25日电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专家认为,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的重要环节。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它指出,证据应
单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就是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重新进行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的,其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别当中。 一、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如何处理 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是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节选《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第1400号指导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关于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之观点 刑辩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未签名,探寻其原因:忘记签名、故意不签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没有经过签名的鉴定意见经常会被法院采纳,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虽未经过鉴定人签名,但有鉴定机构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未签名属瑕疵情形,不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及结论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是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对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告知期限 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是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有关规定,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等应当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文字上看该条并未包含鉴定意见,本条中的等证据材料中的“等”原则上作等内解释,即通常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包含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属于的则可以要求医疗过错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刑事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要送达哪些人1、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二、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
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法律问题。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承认和陈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往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识,还包括其程序上的申请,以及表达证据采用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等。例如: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或维持行政行为,请求撤诉等,对于案件事实以外的内容属于适用法律层面的
原审法院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依据”部分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所以说针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不能直接送到鉴定机构鉴定,否则鉴定结果不能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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