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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问题描述

依据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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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依据”部分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所以说针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不能直接送到鉴定机构鉴定,否则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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