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不仅仅是人身关系上的相互依托,更是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共有。首先应该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或故意离婚都属于常规操作,给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与不便。
但是不谈共同债务的问题,直接执行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未具名举债一方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处分为显明登记和隐名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综上可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如果共有人没有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在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后,法院可以对之进行拍卖,但需要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举债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程序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一般包括:1 . 共同财产的查询与确认。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4 . 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
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四、具体执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 . 是否要求先析产后执行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2 . 共有人权益如何救济
共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控财产非属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或者对法院确定的份额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共有人就法院对公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变价等执行行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共有人认为法院分割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 . 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财产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其他共有人认为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宋文博 律师
律师介绍宋文博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隶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尤为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
一、法院执行庭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人民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特点及原因有: 一是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较多。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二是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三是异议支持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缺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
一、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
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浓情蜜意,通常不大注意财产混同问题,心中总是想着两个人一起拼搏赚钱,不分彼此。但是这种想法有一些潜在的风险,若干年后,双方一旦因为种种矛盾造成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财产问题就不得不拿到桌面上来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能会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婚前你有100万存款,婚后男方说要做生意,需要启动资金。你想着夫妻应当互相扶助,就把这100万转给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平等分割;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
对于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不用搜集,因为在离婚时,除掉可以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剩余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吗 可以,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1、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2、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一、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2、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应当视情况而定。《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4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财产性收益的明确时间来认定的: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属于夫妻财产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
一、军人转业费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