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特点及原因有:
一是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较多。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二是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三是异议支持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北京二中院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执行异议程序是否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否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唯一住房”能否阻却执行等问题进行了释法。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一是被执行人要了解执行措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是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是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同样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权判决,亦可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北京二中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
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二: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北京二中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
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北京二中院查封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现已评估完毕,准备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北京二中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
北京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1、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抵押,若经另一方同意或法定期限内追认的情况下,就有效。若单方抵押,未经同意,另一方也没有在法定期限追认,或直接拒绝追认的,则该行为无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很可能会强制执行双方的财产;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会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在法院强制执行时,需要向法院证明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法院一般不能通过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去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因为一方的债务依法归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可以执行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夫妻一方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或者不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需要看你的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婚前就有该房屋,那么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则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或妻在结婚之前所负的债务,夫或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即另一方无须为配偶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这与婚姻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公证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也是有效的:一、签订协议时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三、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所以是否公证不影响协议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
如果遗嘱中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所有的部分,并符合以下条件是有效的:(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因为夫妻中的一方无权立遗嘱处分夫妻全部的共同财产,一方只能
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在结婚前该房依法拆迁,然后当事人是在婚后才获得的安置房,那么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如果房子是夫妻婚后所买,婚后拆迁的,则拆迁后的房子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最高法|对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正洪观点最高法院裁判对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要点】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配偶的财产份额。【法律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1、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2、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无权私自赠与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反之则不可以。但无论是否可单方终止合同,守约方均可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吗 可以,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可以。被告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已经审理的事实,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的。《民事诉讼法》144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1、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2、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一、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2、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如若不涉及其他继承人你可以把你的份额赠予你的儿子然后进行过户,涉及到其他继承人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份额全部赠予你儿子方可过户。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法律上讲该婚前财产100万,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但是需要一定的证据证明,并且可能存在例外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