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消费超过200,家长有权要求退款吗
1、如果属于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消费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家长有权要求退款;
2、如果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活动不相符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追认才有效,因此,家长拒绝追认的,可以要求退款。
但如果该200元的消费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属于与该未成年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家长不可直接要求退款,但可以协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藏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3、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法律行为。
4、生前行为、死因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5、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在比较法上,存在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例。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尚存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
其中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6、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民事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即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无因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未成年人消费超过200,如果未满八周岁,该消费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家长有权要求退款;如果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该消费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属于与该未成年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家长不可直接要求退款,但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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