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法典时代,开发商还要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嘛?

问题描述

民法典时代,开发商还要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嘛?
1个回答

    大多数购房人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时,付款方式一般均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而银行之所以会将钱贷给购房人,除了购房人会以所购买的房屋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更重要的是开发商同意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为购房人买房行为进行信用背书。

    所谓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指开发商同意在购买人办妥房产证以及他项权证前,对购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在其所购买的房屋上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开发商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购房人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承担还款保证,如果出现购房人断供的情况,银行便可以对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优先偿还其贷款。

    在民法典实施前,法官认为只要没有办证正式的抵押登记,即便是购房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如有特殊事实外,一般情况下还是会判令开发商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民法实施后,法官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变化,一部分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只要房屋上已经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该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即已经办理大证),且预告登记不存在失效情况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便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银行的抵押权与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是非此即彼,并不能共同存在的,在银行已经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开发商的阶段性连带保证即可免除,就是说开发商不用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