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由于征收政策不明确,我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未缴纳印花税,管理费用中也没有计提税金。
2011年,地税局核定了我公司的印花税计算方法与金额,并让我公司补缴了2009、2010年的印花税金,但没有征收滞纳金以及罚款。
我公司将该部分税金全部计入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中。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全额列支该部分费用?如果本年不能列支,是否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按照税款所属期扣除。
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的申报,只能去国税前台申报,不能在网上申报,前台申报的流程和携带的资料是: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明;3)其他当地国税要求的资料。如季度申报需要提供财务报表,辅导期纳税人需要提供交叉稽查比对通知单,海关发票需要提供交叉稽查比对通知单。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纸质的增值
【网友问题】我单位是陕西省企业,准备补发2008年和2009年套改工资,人均13000元;同时还要补扣这两年的年金,人均3600元。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年金是否可以作为扣减项?【律师解答】一、补发工资的处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可以补缴,社保补交是指由于一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补缴间隔时间过长可能需要补交滞纳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
可以补缴,社保补交是指由于一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补缴间隔时间过长可能需要补交滞纳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
“某企业上年度报表报出后,发现多列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企业予以调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对调增的利润数补交所得税,税率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有些会计实务操作者,也是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去年多提的福利费和预提费用,今年已补交所得税,请问应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吗,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需要更改吗?我应该怎么做呢?能举例说明一下好吗? 【答】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有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之分。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使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1、多提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可直接调整今年的会计分录。 2、如果金额较大,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分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某市一企业申请解散注销时,要对一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该市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种认为应按不征税处理。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解散
您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左转灯亮起的时候,左转通行是可以的,不扣分。
1、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工商年报已公示,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
新准则下,2007年提取的安全费用及2008年提取的安全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用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如何进行追溯调整? 【解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
1、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工商年报已公示,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00(5000000×33%) 贷:所得税费用165000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工商年报已公示,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
各类奖金在年会上,有些企业会进行表彰,设置类似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奖项,并发放一定的现金奖励。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一个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若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会上发放的奖金一般是年终不含税奖金,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
1、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工商年报已公示,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