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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政府不发放临迁费能直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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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政府不发放临迁费能直接起诉吗?
1个回答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符合发放临迁费条件或分配安置房条件的,需先向区政府申请发放和分配,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起诉。

如果直接起诉,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本案中,在一审阶段上诉人撤销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内容违法”,原审法院对《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内容不予审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为上诉人分配安置房、支付临迁安置补助和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职责,因该行政职责不属于被上诉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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