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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不出钱只出人能做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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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不出钱只出人能做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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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有个朋友咨询笔者,问到两个人合伙开公司,我这边只出力不出钱可以吗?这个问题很多单独或者合伙的创业者都会遇到。

举个例子,张律律和王道道打算一起在互联网领域创业,而且俩人商量好由张律律出资100万,而王道道曾在知名互联网公司任职高管,有人脉资源,而且自己专业素质过硬,所以公司由王道道负责运营管理但不出钱,张律律也不过多参与具体管理运营,俩人一拍即合,随即决定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来做互联网医疗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王道道以人脉资源和自己的管理能力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载体中是行不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而且如果一直不对认缴出资进行实际缴纳的话,公司出现某些情况,这部分出资还是免不了要实缴的。对上述问题,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以劳务进行出资,所以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拟设立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是考虑到合伙企业本身对公司也要进行实缴出资,所以需要合理规划张律律和王道道二人在合伙企业及公司的合伙份额及股权占比。

 

2、王道道可以跟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向王道道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公司支付完毕后再由王道道以货币方式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

同样基于咨询服务合同,王道道可通过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直接以债权方式出资(债转股),同时债权应当做评估定价。笔者认为此方式需考虑咨询服务的实际履行等法律瑕疵涉及的相关风险。

 

3、如果王道道是公司高管,那么公司可支付薪酬给王道道,王道道在拿到公司薪酬后,再以薪酬进行实缴出资。

 

律师建议:股东如果以间接方法以劳务进行出资,无论通过以上述哪种方式进行都会牵扯新的法律问题,建议在此过程中由律师协助处理,完善相关程序,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也避免公司今后并购或登陆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障碍。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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