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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有经济问题能直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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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有经济问题能直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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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有经济问题能直接起诉吗

【案例观点】

被告担任村小组组长期间的账目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情简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被侵占的集体财物,土地租金11400元、集资款50000元、青苗补偿款40395元、清算余额4727.32元,合计106522.32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是本小组村民,在2007年至2011年任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大肆侵占集体财物。2011年12月31日卸任后,拒交村小组公章和账务,将集体财物据为己有,并继续非法行使村小组组长权力,违规收取了村小组牛矢田20亩地2012、2013、2014年三年集体租金共7200元,均据为己有,严重侵害集体利益,目无法纪,村小组多次要求被告交出违法所得金额,被告都置之不理,希望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改正错误,交出侵占财物,还村民以公道,还法律威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

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经济总量大的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被告担任村小组组长期间的账目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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