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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发票已证实虚开,应补缴税费、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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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发票已证实虚开,应补缴税费、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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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2021年第261号送达公告)——2021年6月28日公布

企业于2015年7-10月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检查后发现,因需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附加税费已过五年追征期,不予追征。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30号送达公告

企业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已被上游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因发现违法时已超过法定最长追征期,故不再作追征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三稽处[2021]116号)

企业2015年5月因业务需要,向某纺织公司采购一批棉纱,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前述发票被开票方所属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2017年受票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此案件应开票方要求协查,企业实控人接受询问,并陈述取得发票有真实货物与之对应。

2019年5月,稽查局立案检查后认定企业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以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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