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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山林权属的情况下,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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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山林权属的情况下,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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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山林权属的情况下,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调处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

……”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涉案山林权属凭证的情况下,XX区政府应充分考虑争议方对本案争议山岭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等原则处理本案山林权属纠纷。

 

【案情简述】

本案中,上诉人YY经济联合社和原审第三人ZZ经济联合社及ZZ一、二、三社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其对争议山岭拥有权属的凭证。

ZZ一、二、三社提供以下证据主张其对本案争议山岭具有经营管理事实:1.1998年10月16日ZZ管理区和ZZ一、二、三社与XX县农业开发中心签订的《合同书》。

2.2003年7月3日原ZZ村委会、原ZZ经济联合社与ZZ一、二、三社签订的《协议书》。3.2005年5月8日茂名市茂港区政府根据ZZ一、二、三社的林权登记申请颁发给ZZ村的茂港林证字(2005)第04060001号、第04060002号《林权证》。

4.2005年6月30日ZZ一、二、三社与XX县农业开发中心重新签订的《承包山岭合同书》。经审查,上述证据足以证实ZZ一、二、三社对本案争议山岭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

YY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四个经济合作社以及ZZ经济联合社属下的两个经济合作社均无提供对本案争议山场进行经营管理的相关凭证。

ZZ经济联合社和西X坡经济合作社、榕X埇经济合作社并不主张争议山岭权属。

因此,XX区政府对本案山林权属纠纷进行调处时,既要考虑水东镇YY村委会与七迳镇ZZ村委会因行政区域调整而分立的客观事实,也应考虑有关当事人对争议山岭是否主张权属的意愿。

同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涉案山林权属凭证的情况下,XX区政府应充分考虑争议方对本案争议山岭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等原则处理本案山林权属纠纷。

XX区政府在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时,仅根据各村人口比例划分争议山岭权属,没有考虑ZZ一、二、三经济合作社的经营使用事实处理本案山林权属争议,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的调处原则,也有悖于合理、公平行政的要求。

茂名市政府认定XX区政府作出的电府[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明显不当,该认定是正确的。另,XX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适用的法律条文未具体到某一“款、项”,确实存在适用法律不具体和不明确的问题,茂名市政府有关XX区政府适用法律笼统的认定并无不妥。

综上,茂名市政府作出茂府行复(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电府[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行终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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