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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几年了,这次单位改革说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一年一个月的?偿金!而且我们的社会保险前面有八年多没有交纳,合同一直没有跟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劳动合同违法吗?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违约金吗!我们怎样才能保护我们劳动者的最大合法权益!谢谢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几年了,这次单位改革说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一年一个月的?偿金!而且我们的社会保险前面有八年多没有交纳,合同一直没有跟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劳动合同违法吗?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违约金吗!我们怎样才能保护我们劳动者的最大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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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没有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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