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裁判要旨
法院虽未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优先受偿权,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应该优先受到清偿。
案情简介
一、广东高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
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2013年1月4日生效),判决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向江门中行清偿贷款本金429973938.03元及利息,江门中行对处置瑞通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双和公路鹤山鹤城至开平人和路段的公路收费收益)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江门中院于2013年3月11日分别作出(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8号、39号民事判决,判决瑞通公司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人公司”)各支付工程款21481206.90元、3824670.05元。
三、2014年4月30日,江门中院扣划瑞通公司车辆通行年票补偿款466.4万元。江门中行、中人公司、新兴公司、运达公司、鹤山政府就上述款项向江门中院申请参与分配。
经听证,江门中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1.支付(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案件执行费47000元;
2.支付江门中行4617000元;3.对其余申请参与分配人请求支付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四、在执行过程中,广东高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85、986号民事判决,确认新兴公司和中人公司对瑞通公司的车辆通行年票补偿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江门中院认为瑞通公司的车辆通行年票补偿款暂不能执行支付给江门中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江门中行不服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85、98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中人公司与新兴公司对瑞通公司的车辆通行年票补偿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广东高院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江门中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应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虽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
同时,因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作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应优先于江门中行行使己方债权。
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并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竣工交付使用并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公路虽已运行通车满2年,但在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期限。
所以,裁定,驳回江门中行的再审申请。实务要点总结
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若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再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其对执行案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竣工日期,也未通过实际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权应以完成法定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算为妥。
若债权中虽有部分属于工程价款,而其余债权系因借款、垫资、补偿所产生的欠款,属于一般债权,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债权人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依据建设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需要预先对其自有债权性质及行权期限作出判断,以便制定出有利己方的诉讼策略。
二、实际施工人若垫资参与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发生或应当给付的工资和材料款均在其垫资范围内,则实际施工人有权对自己垫资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供货商,并非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其对承包人的货款债权及对被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应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优先受偿。
三、此外,工资表仅能证明企业向工资表中所列明的人员支付了相应工资,但不能证明当企业为被执行人时,享有的债权是农民工工资而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因判决书中是否明释而受影响,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江门中行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具体涉及到中人公司、新兴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及是否超过期限两个方面。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应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
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涉案公路年票补偿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2月2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该复函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该函是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答复。
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虽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
故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被申请人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所依据的优先受偿权的实体权利并未获得司法认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该规定,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作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应优先于江门中行行使己方债权。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
经审查,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在案涉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明确约定案涉公路的竣工日期。
案涉建设工程为公路,属于特殊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来评判案涉工程的竣工与否。
根据该验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本案中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并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竣工交付使用并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公路虽已运行通车满2年,但在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期限。
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交通部验收办法的规定不相符,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处于六个月的法定除斥期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江门中行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的,你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建筑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为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别是维护农民工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做了特别规定,该规定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破产法领域别除权相关理论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因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的优先性而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若裁判文书中载有开具发票内容的,执行部门会依法责令当事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解决。但如果裁判文书主文中没有载明开具发票履行内容的,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开具发票,法院一般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在其收到案款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开具发票,或告知被执行人通过税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另行起诉解决。法官温馨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需开具发票,应就开具发票的时间、条
一、对法院执行分配方案不服怎么办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你又知道几个呢如果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申请人该怎么办呢0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0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申请执行期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语法言 来源:微法官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裁判要旨: 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真实价格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或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许继文持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鄂证经字第55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内蒙高院申请执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江公司”)财产,法院查封了十
关于工程合同付款比例这个问题,1、预付款的额度,比如按合同价的10%左右计;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比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的50%,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50%,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比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间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扣回。这三个方面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被执行人承担。1、按照进货价的1收取评估费。2、评估费先不缴纳,在执行后由执行款里从被执行人的财产里面扣除。在法院对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
征地拆迁中,有两类房屋的产权性质比较特殊,也比较容易混淆,这就导致了被拆迁人很容易掉进征收部门的陷阱!一、公房和公租房公房,产生于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房屋产权不归私人所有,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为国家,自管公房的产权人主要是单位,经过房改的公房产权归属于承租人。公租房,近几年兴起,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
中移动如何取消家庭短号成员?中移动如何取消家庭短号成员中国移动取消家庭短号成员,方法有:1、直接用手机发送取消家庭短号短信“QXDH"到10086,中国移动公会发短信至本人,只需按提示回复取消想取消的成员。2、拨打移动客服热线10086按“0”选择人工服务,和客服述说相关问题,找客服取消。3、本人携身份证去当地移动营业厅办理取消短号业务。资料拓展:短号是中国移动推出的短号集群网的简称。短号是一个团
社保断保的情况我们经常遇见,有些人觉得年限太长了就不继续补缴了,有些人觉得以后有用,接着把断保后的钱补缴回来了。其实断保后进行补缴是对的,社保卡中断可以补缴,而且很有必要。
诉讼当事人若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证据的,若证据确实具有法定效力则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典中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委托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是否必须经招投标确认?从立法背景来看,委托代建制度起源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该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提出背景是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为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部门
法律分析:可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OA上申请离职可以存有记录,属于书面形式的离职申请书,可以合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
民法典中无效合同撤销时效一般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执行期间公司注销的,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仍然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1、被允许。申请执行的公司被注销的,仍会有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人,法院可将该承受人变更为申请人后继续执行,不会影响法院的执行。2、如果是申请执行的公司被吊销的,在依法注销之前,该公司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法院仍应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也应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