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临时建筑”与“永久性建筑”是相对应的一个建筑分类。我国现行法对何为临时建筑、何为永久性建筑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立法定义。
城乡规划法中有“临时建筑”术语,却无“永久性建筑”术语,但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中,“永久性建筑”早已成为一个袭用已久的立法用语。
对于永久性建筑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永久存续”的建筑,因为不论用何种耐久材料建造的建筑,都不可能具有“永久性”和“无限存续性”,在材料科学和建筑结构上其总归有一个最长的可能存续期。
如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这50年的期限实际上就是一个建筑物能够可靠使用和存续的期间。
因而所谓的永久性建筑也只是相对于临时建筑而言,建筑物的用材具有较好的耐久性及存续期间相对较长而已。
根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存续期间为2年,并且2年期满后原则上最多只能续期1次而不可能有更长的存续期间。由此决定,对于临时建筑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往往要求较低,其耐久性差。
但即便是使用高耐久性材料——如钢、砼、砖、木等——来建造临时建筑,亦不能将该临时建筑认定为永久性建筑。因为临时建筑与永久性建筑的区别标准并不在于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上,无论建造用材多么地具有耐久性,在现代科学技术上也是“无坚不拆”的,不存在无法拆除的建筑。
临时建筑与永久性建筑是一对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讲,判断某一建筑是临时建筑还是永久性建筑的唯一标准,是看建造人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类型。
建造人取得的是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所建造的建筑就是永久性建筑;建造人取得的是临时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所建造的建筑就是临时建筑。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中,实际也是根据这一标准来认定违法建筑的。如:依法应当按永久性建筑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且建成的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未超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依此规定,虽然应当核发的是永久性建筑的规划许可证,但核发的却是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证,那么就只能按临时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所建成的建筑就只能是临时建筑而不会是永久性建筑,只要在核准的临时建筑存续期内,该建筑就应被认定为合法建筑而非违法建筑;
只要规划许可证不变,不论采用的是非耐久性材料还是耐久性建筑材料,其所建成的建筑都是临时建筑而不可能变身为永久性建筑,更不能因为其采用的是耐久性建筑材料而把合法的临时建筑认定为永久性建筑类型上的违法建筑。
在临时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上,应予准确把握的只有两个要素:一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存续期间是否超过2年。
更准确以言,应予把握的因素实际上只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个,因为如果建造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临时建设,不论是否在2年的存续期间内,该建筑都应当被认定为违法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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