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种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完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与立法改进有所助益。
问:什么是“透支”行为?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
但是必须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规定,要求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这样才构成善意透支,从而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来看,除了外币种类的信用卡不允许透支外,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司法实务中,正确认识“透支”行为,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来。但是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善意透支”的概念予以明确,以及信用卡理论与实务部门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与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在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标准上存在很大分歧。
现举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在自己存入的信用卡备用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则和信用卡章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在一定限额内透支并于透支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的透支息,即属“善意透支”,(注:参见阿不都热依木。
卡*尔、张*吉:《信用卡透支初探》,《人民检察》1995年第4期,第8页。)简而言之,所谓善意透支,就是持卡人在规定限额内透支并于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项并交纳透支息的行为。
与此相对,恶意透支,就是合法持卡人利用银行授权限额,故意超出实际偿还能力取现消费,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突击取现和消费逃避偿还透支责任的行为。
(注:苏*洪:《论犯罪型的恶意透支之认定与处理》,载《上海市惩治和预防金融欺诈高级研讨会论文集》(1996年),第75页。
)该观点把恶意透支分为违规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两类。违规型恶意透支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超过了银行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的行为,主观上持卡人并不想逃避偿还透支责任,客观上,透支由本人偿还,超过本人实际偿还能力时,由担保人作出偿还。
犯罪型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偿还或变相拒绝偿还且数额较大的透支行为。有的论者将违规型恶意透支(该论者称之为“违法的恶意透支”)与犯罪型恶意透支(该论者称之为“犯罪的恶意透支”)的区分标准概括为:数额大小;是否主动归还。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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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生活中有信用卡的人不少,因为逾期还款并银行催还的也不在少数。常常会听到银行说,再不还钱就等着坐牢吧。实际上达到什么条件,才会涉及刑事犯罪呢?通俗地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经过银行两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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