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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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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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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之外,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之外,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可以是专门订立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有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约定向当地仲裁委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法律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可以仲裁的事项达成约定,并且是自愿达成的,应当有效,在禁止的事项达成约定,或者非自愿达成的,应当无效。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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