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劳动部 执行日期:1993-10-18 颁布日期:1993-10-18 文号:劳部发[1993]2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2年8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仲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XIAMENARBITRATIO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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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之外,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之外,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可以是专门订立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有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根据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所作出的仲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不认同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电话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2333劳动保障维权热线咨询。劳动仲裁程序步骤: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提交相应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本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翻译等
文号:新价非字[199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新政法函[1999]28号《关于核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精神,参加内地兄弟省区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法律依据:《中国
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电话:63021821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64013667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西直门南小街20号电话:66206127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电话:67074654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电话:839754
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电话:010-63021821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010-67074655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1号,电话:010-66007070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座、C座,电话:010-87983310海淀区劳动争
北京各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和电话详细见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下面为部分地址和电话: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电话:010-63021821;2、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010-67074655;3、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1号,电话:010-66007070。
收费标准2019年9月1日后(含2019年9月1日)受理的案件,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员报酬(人民币)机构费用(人民币)25 万元以下(含 25 万元)12000 元5000 元25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12000 元加争议金额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2.00%5000 元加争议金额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
你好,你积极联系法院沟通下实事情况。
仲裁委员会不理的,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因为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之后,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根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仲裁的范围,需要做出决定,而不是不予理睬,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