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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名下村集体企业股权如何分割?

问题描述

夫妻离婚一方名下村集体企业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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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

2014年6月,王女士所在村集体创办A公司,只有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购买及享受股权收益,王女士出资30万购买股权。

2016年4月,李先生起诉王女士离婚,请求分割王女士名下股权的50%。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村集体企业股权如何分割?

三、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王女士名下股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李先生补偿款15万。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夫妻离婚涉及村集体股权分割的问题,关于王女士名下股权,属于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质的财产权利,故法院判决确认该权利归王女士所有的处理妥当。

因购买该股权的行为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该股权的收益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将一直由王女士获得,故法院判决在确认该股权属于王女士所有的前提下,判令由王女士向李先生返还购买股份款项50%的处理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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