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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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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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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咨询律师可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以此规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责任。

那么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双方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了吗?其实并非如此,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并不是仅仅看签的是什么合同,而是要综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相信看完本文内容,你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二、签劳务合同是否就是劳务关系?

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中可以看出,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适用法律也不同。从现行法律实践来看,签订劳务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劳务关系,法院一般还是会根据实际的用工形态来确认真实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因此,虽然签署劳务合同,但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有的社保等其他劳动者应有的待遇都会得到主张,甚至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所以,只有本身是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才适合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索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引入:

案号:(2022)鄂1022民初959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伍周到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的钢构工程工地上务工,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开始并不知情,原告伍周在工作期间每天的工作任务由伍四海安排,不受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原告伍周到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处从事焊接工作,该工作亦不属于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原告虽提交了工友伍四海、李优荣的证言,只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伍四海、李优荣具有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其他劳动者身份,该证言不构成本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伍周与被告荆州金湘农牧有限公司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7)京0115民初8480号

裁判要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或控制性因素。

本案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在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范围之内,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部门发生协同、配合关系,劳动者无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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