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9月,钟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致使患者钟某于2013 年9月21日凌晨在被告医院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原告的亲人钟某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并对患者进行看护治疗,相应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已尽到一定的职责。
但由于患者钟某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而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钟某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对钟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张文波团队律师认为: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导致其心理活动产生障碍,歪曲地反映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
医院在接诊并看护精神病人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若因其看护不周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则需在其过失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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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摘要:产妇罗某某孕后一直在昆明市某某人民医院产检,并在该院分娩,胎儿出生后该院在抢救过程中仅考虑到孩子可能存在先天性心脏病的病情,但没有考虑孩子有“羊水吸入”的可能性,而且在病历中记录羊水“清”,在转入昆明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尸检查明,患儿死亡原因系“房间隔缺损(发育不全)、肺羊水吸入、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最终法院以医院对“羊水吸入”的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存在过错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4日凌晨患者宋某因左侧睾丸疼痛在被告某县总医院处门诊治疗,随即于2020年10月5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泌尿系统疾患(左侧附睾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至2020年10月12日未见好转,于2020年10月14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南京鼓楼医院行左睾丸切除+右睾丸固定术。原告宋某认为被告某县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宋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
案情介绍2019年1月13日8时16分原告李某因“胸痛反复发作3个月,加重3天”入住被告某市中心医院心内一科,入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于2019年2月1日查冠脉造影示冠脉存在严重狭窄病变,并有慢性闭塞血管,与家属及患者交代病情后继续予行PCI术,术中使用旋磨技术开通慢性闭塞血管,在撤出旋磨导丝过程中发生导丝断裂,经多次用抓捕器抓捕,但未成功,导丝残端呈环形置于主动脉内未能取出。术后被告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原告亲属韩某清因哮病入住x结合医院,入院当天,原告从x结合医院聘请了x公司的护工对韩某清进行护理。1月20日起,韩某清病情突然恶化,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后经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韩某清曾于1月19日晚欲起身,呼叫护工但护工未响应,后韩某清不得不自行起身,导致摔倒,摔倒后同病房病友将其扶起。该情形发生后,护工未向家属报告,同时x结合医院未及时发现韩某清曾出现摔倒情况,亦
案情介绍原告蒋某于2008年11月2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2021年9月8日,蒋某因左侧睾丸疼痛到被告桦甸某医院就医,桦甸某医院为蒋某诊断为左侧鞘膜积液,并为蒋某治疗三天后,蒋某于2021年9月11日10时40分到吉林市某医院就诊,于当日18时32分入院手术治疗,经吉林市某医院检查蒋某为左侧睾丸附睾缺血坏死,精索扭转540度。因蒋某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医院为蒋某行左侧睾丸切除手术。蒋某于2021年9
酒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是亲朋欢聚,还是工作应酬都免不了出现共饮的情况,期间一旦因饮酒发生意外,难免会出现将同桌饮酒、吃饭者被送到被告席上的情形。那么这些参加人是否都要为同桌吃饭的人酒后出现的意外买单呢?事情发生在一起同学聚会中,黑先生因聚会气氛热闹且与同学长时间未见,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聚会结束后,其独自驾车回家,但在归家途中发生车祸,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
法律分析:住院期间病人突发死亡的,不一定是医院的责任。如果病人在住院期间突发死亡的,首先要弄清楚这是否是病人自身情况导致的,还是医生治疗不善导致的。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论后才能确定医
【法律意见】病历是病人治疗的历史档案,家属有权查看。医院无权拒绝。医院也无权篡改。为防医院无理阻挠,你可通过现场查阅,并通过手机照相的方式取证。其它方式还可有:用其它主要家属需要查阅的理由,转诊,请专家诊断等方式获得病历。【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你好,医院一般不承担责任;入院宣教时我们会口头、书面告知家属和病人,因病情需要留在病房的重要性,外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也会例举一些发生过的不良事例给他听。住院病人外出管理制度,由接待护士、家长双方签字。每个新病人都必须留两个以上的有效手机号码。如果是高龄患者,一般要留子女的电话。一旦病人私自外出,发现后会第一时间联系患者或家属。病人未知会护士擅自外出:1、护士要根据护理级别巡视病房,并做好护理记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你好判断问题需要详细的了解案件放生的前因后果,你的问题本身存在模糊性,建议你详细的陈述病人病情、医院护理级别、以及病患所住房间是否是特殊护理房间。简单的说,如果病患伤情较轻有自我活动能力且医院护理级别低且有家属陪同,则医院的责任可有可无,如医患病情严重或特别严重,以缺乏自我活动能力及自理能力且医疗证据表明医院的护理级别高,则医院的责任就相对而言较重或是全责。建议你可以拨打13466843965来电
这个问题按字面意思来说,医院应该是不要负责的,但实践中问题比这个要复杂,林律师根据实践经验讲解一下。一、患者病情不允许离院,医院告知到位的。一般来说,住院患者是病情达到了住院要求,不宜门诊服药或留观的,入院时医院都会告知不能私自离院,并签署告知书。这种情况如果患者不按医嘱自行离院,那因为离院造成损害的,医院没有赔偿责任。二、病情不允许离院,但医院未告知的。有很多小型医疗机构管理比较松懈,患者也是来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精神病人住院打伤了人的责任认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打伤了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一般不承担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打伤了人,自行承担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3.赔偿责任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
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国家一般不承担,有医保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的费用由个人家庭承担。没有医保的,由个人家庭承担。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
专业分析:精神病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驾驶证后患有精神病的妨碍安全驾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律师解答精神病人砍人判刑分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其砍人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2、如果精神病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其砍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如果精神病人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砍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
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国家一般不承担,有医保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的费用由个人家庭承担。没有医保的,由个人家庭承担。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
住院发票丢了无法补办。但可以到医院复印发票存根并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可以补办。当事人住院发票,是当事人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收费时开具的收费凭证。该发票由财政部门商卫生部门统一制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具有唯一性。丢失的,不可以补办。但可以复印,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可作为证据适用。不过,一些保险机构可能不会单凭此支付保险费用。法律依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
精神病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但申请后要经过审核才能确定是不是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