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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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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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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3年9月,钟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致使患者钟某于2013 年9月21日凌晨在被告医院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原告的亲人钟某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并对患者进行看护治疗,相应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已尽到一定的职责。

但由于患者钟某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而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钟某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对钟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张文波团队律师认为: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导致其心理活动产生障碍,歪曲地反映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

医院在接诊并看护精神病人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若因其看护不周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则需在其过失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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