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了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
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批捕一般在刑事拘留期间执行,也就是不超过三十七天。 2、逮捕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过比不批捕难度要大一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
以便更好的为他进行辩护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不仅犯有组织、强迫卖淫行为,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处于死刑。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2023西安刑事--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区分附案例---杜凯律师【区分】 组织卖淫罪强调的是在犯罪中的组织性,在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型或控制性。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在参与管理、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中发挥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参与了共同犯罪中的协调管理或控制。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在协助卖淫活动中不具备管理性或控制性。 进一步分析组织卖淫罪。从卖淫的结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
带一个女的,不算组织卖淫罪。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中多人一般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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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释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膘、打手、管帐人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为:1、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2、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3、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审理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及辩护人谢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萧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宝安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行为人既组织他人卖淫,又有强迫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的。另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者之外的其他人实施强迫卖淫的。我们认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两种情况均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组织、强迫卖淫罪系选择性罪名。而对于选择性罪名,
一、男性组织卖淫罪的判决标准是什么1、男性组织卖淫罪的判决标准,是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对有关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一、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二、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1、有下列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招募、雇
组织卖淫罪判多少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
法律分析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为:1、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2、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3、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亭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因涉嫌犯介绍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量刑幅度是在五年以上,依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