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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造一枚公司印章的法律意见

问题描述

关于伪造一枚公司印章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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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注:该罪系行为犯,伪造一枚印章已经达到追诉标准。

二、伪造的公司印章现实不存在亦构成犯罪

即使伪造的印章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相符,但是伪造的印章已具备公司印章的特征,其伪造行为已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侵犯。

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类似案件判决。

如: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刑终62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虽然该印章所对应的公司现实中不存在,但该印章形式上已具备公司印章的特征,并已被加盖在了有关合同上,其伪造行为已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侵犯。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宝非法私刻的公司印章名称虽然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被告人刘庆宝作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部经理,在对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代表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行使职权,其私刻的印章也冠以“湖南某”字样,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正常活动的声誉,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庆宝非法私刻的印章即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人刘庆宝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合肥地区关于伪造项目部印章的类似判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挂靠被害单位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乐工程公司)在黄山地区承接项目。

2013年上半年,郑某甲未经三乐工程公司授权,擅自委托他人伪造刻制“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枚,并使用该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书:雷某在刻章小店私自刻制了一枚“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太阳能111#117#项目部”的印章,并与**木材签订一份供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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