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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还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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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还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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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还真不一定!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拆迁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通过一刀切地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达到其不补偿或者少补偿,加快其拆迁进度的目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有无相应的证件,还要考虑历史的因素,看看当时的法律是否需规定了在建房时一定要进行审批。

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才能使用土地。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取代了之前的《城市规划条例》其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了之前的《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从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时候,国有土地上要进行建房必须经过审批。但是,在这之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建房一定要进行审批。

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建设的房屋,即使没有建房手续,那么也不应该一刀切地将其认定为违建。

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对此,被征收方一定要注意,可不要轻易被征收方的违建认定所唬住,在非常低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上面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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