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交物业费的时候发现里面包含电梯费,刘某认为自己作为一楼住户,交纳电梯费很不公平,那么,一楼业主有权不交电梯费吗?
答案是,在小区管理规约未做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楼业主应当交纳电梯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律师评析:
《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每名业主基于所有权关系,都同时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
一般而言,业主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即属于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包括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同时还作为业主行使投票等管理权的计算基础。
除了专有部分,业主还对共有部分享有按份共有权,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等。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
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电梯运行维护成本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而有明显降低,而且,有电梯的小区居住舒适性比无电梯小区高,该优势在二手房价格上也有所体现。
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律师提示:
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包括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楼业主认为自己在不使用电梯的情况下,要交纳与其他高层业主同样的电梯费不尽公平,要求适当少交电梯费,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依法修改管理规约。
该项修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很多,比如车辆被盗被划、物业服务意识差等等,但只要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法依据的。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并且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取
“谁受益谁付费。我住一楼根本不使用电梯,凭什么要与其他楼层的业主一同缴费呢?”“谁受益谁付费这个原则是不合理的,我虽然房子大点但也只是二层啊,那住二十层的怎么交得比我还少?”“还有负一层的停车场,我连车都没有,凭什么还得摊那一层的电梯费呢?”一到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想到自己都没机会使用电梯却还要缴纳电梯费的时候,难免心里不平衡。对于一楼的住户,究竟需不需要缴纳?现行法律有征收依据吗?《民法典》第二百
一楼住户李大爷觉得自己家住在一楼,使用不到电梯,并且安装电梯也会遮挡自家卧室光线。那么小区安装电梯,李大爷使用不到电梯,那么一楼交电梯费合理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如何解释的呢? 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
有很多一楼的业主认为自己从没有使用电梯,即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交电梯费是不合理的。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
可以拒绝,即使起诉他也要提供前期物业公司服务合同。
你好,按物管合同约定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必须有证据证明;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等等
不满意物业服务,可以不交物业费。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交纳管理费,但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房屋漏水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漏水,应当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不能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缴。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1、查看漏水原因,如果应当由物业公司维修,可以与物业公司共同维修事宜。2、交纳物业费与房屋维修是两个法律问题,原则上不能依次作为抗辩理由3、如果物业公司因物业费交纳问题诉至法院,业主提供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的证据,可以要求少交,少交多少,根据物业公司违约程度认定。
住一楼的业主需要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业主不交电梯费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1、派出员工,及时催缴物电梯费用。2、采取起诉的方式,起诉业主,要求业主交纳电梯费和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住一楼需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
快递多发了一件,无权不退。因为这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法律分析: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15号前离职,公司可以不交社保。而且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责任,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将会根据法律进行处罚。 劳动者15号前离职,公司可以报停社保,但是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应缴纳社保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员工当月的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律师解答新物业法是指《物业管理条例》,根据规定,一楼要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如果业主间在电梯使用费分摊问题上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使用范围内对应的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交纳,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您好!居民一层住宅业是无权在院子里种植蔬菜的。你好,无权,一楼庭院属于小区绿化的一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有承诺过一楼住户庭院可以单独使用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楼一般也要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法律分析一楼一般也要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本案中,招行惠州分行与黄一婷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未约定案涉贷款支付账户,而后招行惠州分行未将贷款支付至光耀公司就案涉商品房项目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支付至该公司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对此,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招行惠州分行发出的《关于对预售房按揭贷款发放进行整改的函》(惠市房函[2016]255号)表明,惠州地区商品房按揭贷款必须划转到贷款商品房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管部门监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物业有权要求您支付物业费,包括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