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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湛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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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六、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省、市政府的设置规划;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5)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业务情形1:立项申请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并汇总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业务情形2:竣工验收申请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组织开展现场审查,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在汇总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审查意见,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领取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业务情形1:立项申请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意见,并汇总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业务情形2:竣工验收申请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组织开展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在汇总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审查意见,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领取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体育北路15号商贸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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